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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4370号

卢盛荣与佛山市南海区最栈港式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盛荣,佛山市南海区最栈港式茶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370号

原告:卢盛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973。

委托代理人:林银艳,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婷。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最栈港式茶餐厅,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个体经营者:罗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盛荣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最栈港式茶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14时45分开庭的传票,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盛荣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秀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