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华被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353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57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1169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霰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