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舟山渔业石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890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定商初字第0020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舟山市浩泰石油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58×××28的存款人民币3671391.4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增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