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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2532号之一

徐孝生与张建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孝生;张建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孝生,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张建炳,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孝生与被执行人张建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张建炳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孝生货款10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42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建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孝生发现被执行人张建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正海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