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291号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第22201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明确:对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村民委员会处以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于2015年6月26日前将罚款人民币193,243.16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届期,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村民委员会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他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本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青浦区华新镇淮海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4日前按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