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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303号

李伟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03号罪犯李伟明,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3)株石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伟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缝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90.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明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22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