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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字281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28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张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先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