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28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张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先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