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02号罪犯蔡连乔,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芦法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罪犯蔡连乔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蔡连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连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158.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连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连乔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