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12号罪犯胡敬,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了(2011)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胡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缝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计考核得分7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敬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