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800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瑜钦,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水分理处负责人。被告余学明,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安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俐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