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32号罪犯谢卓华,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技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谢卓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谢卓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卓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86.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卓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卓华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敖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