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闽0322民初2024号

姚风清、李丽钦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1-09-06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姚风清;李丽钦;姚新建;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21)闽0322民初2024号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

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

法定代表人:林德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源婷,该公司职工。被告

被告:李丽钦,女,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姚风清,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姚新建,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李丽钦、姚风清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208.28元并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4月30日起以透支本金47208.28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姚新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李丽钦、姚风清、姚新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李丽钦辩称,欠款属实,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减免违约金,予以分期偿还。姚风清、姚新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卡片种类信用卡开户日期2016年4月27日续卡日期过期未续卡卡号622xxxxx9100信用额度50000元利率年利率14.4%违约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尚欠本金47208.28元未按约还款时间2019年4月30日起是否有共还人有,姚风清是否有担保人有,姚新建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李丽钦向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李丽钦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据此要求李丽钦承担清偿欠款本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姚风清在合约申请人配偶处签名并愿意共同承担因李丽钦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姚新建自愿为李丽钦因使用信用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视为同意与李丽钦共同承担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故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李丽钦、姚风清共同偿还讼争债务,由姚新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事项一、李丽钦、姚风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7208.28元并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4月30日起以透支本金47208.28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姚新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李丽钦、姚风清、姚新建共同负担。告知事项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款

审判员林建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