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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527号

廖炎迟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527号罪犯廖炎迟,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攸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罪犯廖炎迟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年4月20日,网岭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廖炎迟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网岭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廖炎迟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撤回对罪犯廖炎迟的减刑提请建议。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