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526号罪犯刘建生,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荷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罪犯刘建生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年4月20日,网岭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刘建生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网岭监狱提请撤回对罪犯刘建生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撤回对罪犯刘建生的减刑提请建议。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