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03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福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国锋 百度搜索“”
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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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03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福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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