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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347号

易勇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47号罪犯易勇波,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易勇波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18089.14元(已缴纳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易勇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目前考核得分17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勇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履行民赔不积极,且无证据证明确无执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勇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周继祥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