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2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正兵,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汤有喜,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汤有喜、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XXX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执行费4039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有喜、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XXXXXXX.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轶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