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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2057号之一

范正兵与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汤有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范正兵;汤有喜;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2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正兵,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汤有喜,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汤有喜、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XXX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执行费4039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有喜、重庆汤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XXXXXXX.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轶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