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23执67号

李庆飞与蒙建道、李干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庆飞,蒙建道,李干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飞,居民。被执行人蒙建道,居民。被执行人李干珍。申请执行人李庆飞与被执行人蒙建道、李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蒙建道、李干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庆飞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部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庆飞与被执行人蒙建道、李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盘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