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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1809号

王海荣与上海金宗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海荣;上海金宗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荣,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委托代理人张丽群,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金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群华申请执行人王海荣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宗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5)办字第124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学锋

审判员  顾学锋

审判员  李越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