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2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于晓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万第镇大河口村136号。
被执行人:高鹏,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镇江汪庄村。
第三人:李辉,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吕格庄镇东马格庄村29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李辉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第三人李辉的鲁FCP386号轿车一辆。
二、第三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第三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第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