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663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泓晓,该行员工。
被告:徐福林。
被告:戴香连。
被告:戴上用。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福林、戴香连、戴上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200元,诉讼保全费2920���,合计人民币712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姗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盈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