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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663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福林、戴香连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福林,戴香连,戴上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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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663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泓晓,该行员工。

被告:徐福林。

被告:戴香连。

被告:戴上用。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福林、戴香连、戴上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200元,诉讼保全费2920���,合计人民币712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姗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王盈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