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麟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中心党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邹某某与麟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麟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银行账号后,其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9101.39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麟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麟劳仲案字(2015)第17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