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634号罪犯叶国库,男,生于1986年12月16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二月九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国库犯抢���、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6月12日、2013年9月9日、2015年1月22日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二年零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国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提供了罪犯叶国库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叶国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国库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芝毅
审判员 魏福海
审判员 陈晓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