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7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兰善与被执行人刘洪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洪乾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来自:
刘洪乾 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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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7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兰善与被执行人刘洪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乾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洪乾纳入失信被��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