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825号申请执行人黄仁东被执行人张如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000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如威(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如威(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如威(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如威(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00的存款人民币19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