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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1996号

陶文甫与丁超、李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文甫;丁超;李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996号申请执行人陶文甫。被执行人丁超。被执行人李芹。申请执行人陶文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信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