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安行非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袁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对袁某、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国红
审判员 张克松
审判员 贾 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