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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69号

侯继玉与侯旗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继玉,侯继延,侯旗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侯继玉,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侯王庄村。联系电话1395344****

申请执行人:侯继延,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侯王庄村

被执行人:侯旗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宋楼镇侯王庄村。本院在侯继玉、侯继延申请执行侯旗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3)夏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侯旗可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14315.67元,经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李志良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