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34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严丽,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偕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京利。申请执行人严丽与被执行人上海偕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48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丽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偕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职工已遣散,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820.09元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17年3月21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严丽与被执行人上海偕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俞扬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