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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1932号

金玉峰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玉峰;徐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932号原告金玉峰诉被告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明:

一、被告徐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玉峰借款2万元;

二、被告徐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玉峰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诉讼费用520元,由被告徐磊负担。届期,被告徐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金玉峰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磊去向不明。另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金玉峰,其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庆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