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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441号

舟山市新城嘉源钢管租赁站、唐松根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舟山市新城嘉源钢管租赁站;唐松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新城嘉源钢管租赁站被执行人唐松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002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松根的配偶邵玉青(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松根的配偶邵玉青(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松根的配偶邵玉青(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唐松根的配偶邵玉青(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0×××87的存款人民币8961.1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增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