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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特字第00004号

李薇与李凤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李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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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巢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李薇。申请人李薇申请宣告李凤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薇申请称:李凤林系申请人李薇的父亲,其于2007年12月7日因老年痴呆症在巢湖市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薇认为李凤林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法可申请宣告其死亡。经查:李凤林系申请人李薇的父亲,男,193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西区13号楼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3306010635,其于2007年12月7日因老年痴呆症在巢湖市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3日在国家级报纸上发出寻找李凤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凤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凤林自2007年12月7日下落不明至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李薇向本院申请宣告死亡时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后,李凤林仍然下落不明,故依法可宣告李凤林死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李凤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朝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