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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966号

施阳与上海那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施阳;上海那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966号申请人施阳与被申请人上海那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因工资发生争议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5)办字第17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2015年2月和3月工资人民币6,066元。届期,被申请人上海那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施阳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那也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业,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施阳,其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庆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曙光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