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937-1号

申请执行人凌德水与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德水,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937-1号

申请执行人:凌德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立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凌德水与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8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凌德水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凌德水货款人民币51890.14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70元、保全费549元、执行费695元。本案在诉讼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盈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