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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270号

冯后与黄建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后,黄建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冯后女。

被执行人:黄建鸣。申请执行人冯后女与被执行人黄建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建鸣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冯后女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建鸣支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3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建鸣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黄建鸣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后女支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3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执行费1094.3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建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后女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