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44号
申请人:葛朝晖,女,1964年4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余,董事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01月31日前履行(2013)新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02,472.05元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鹤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3年05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鹤岗市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余依法批准逮捕,其公司也被查封,现无履行能力,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新执字第144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俊峰执行员 :姜海涛执行员 : 吴 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