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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216号

胡桂国与王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桂国,王良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216号申请执行人胡桂国。被执行人王良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国与被执行人王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良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2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敏

代理

审判员  宛敏强

代理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