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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01595号之一

张舒与张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舒;张春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1595号之一

原告:张舒。

委托代理人:王泽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威。

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舒与被告张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0900元,由原告张舒负担。

审 判 长  薛海蓉

人民陪审员  郑世良

人民陪审员  朱占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戴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