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1595号之一
原告:张舒。
委托代理人:王泽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威。
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舒与被告张春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0900元,由原告张舒负担。
审 判 长 薛海蓉
人民陪审员 郑世良
人民陪审员 朱占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戴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