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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743号

原告鲁晓娟与被告王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晓娟,王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43号原告鲁晓娟,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常河营乡。被告王海峰,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常河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晓娟与被告王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晓娟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晓娟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晓娟负担。

审判员  付国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宝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