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43号原告鲁晓娟,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常河营乡。被告王海峰,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常河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晓娟与被告王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晓娟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晓娟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晓娟负担。
审判员 付国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宝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