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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陈吉磊与被执行人赵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吉磊,赵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陈吉磊,男。被执行人赵发,男。申请执行人陈吉磊与被执行人赵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吉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赵发给付36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赵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赵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陈吉磊已明确表示待赵发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吉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赵发新的财产线索,陈吉磊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