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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2042号

廖琼与李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琼;李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2042号原告廖琼诉被告李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明:被告李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琼借款4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廖琼负担25元,被告李灏负担500元。届期,被告李灏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廖琼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灏去向不明。另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廖琼,其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庆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