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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1082号

陶娟与瞿金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娟;瞿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08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陶娟,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瞿金红,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陶娟与被执行人瞿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娟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瞿金红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承担诉讼费5,8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柏洪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CLXXXX小型车辆一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4月12日止),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不能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柏洪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300,000元、诉讼费5,80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陶娟与被执行人瞿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俞扬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