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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73号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王某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绍嵊黄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甲、王某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丙立即支付抚养费2万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4000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另本院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