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王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孝宾,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家岩,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盟与刘孝宾、李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晏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