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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字第394号

王盟与刘孝宾、李家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盟,刘孝宾,李家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王盟,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孝宾,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家岩,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盟与刘孝宾、李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1)齐晏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