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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457号

曹丽娟与陈良兴、项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丽娟;陈良兴;项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457号原告曹丽娟与被告陈良兴、项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项芹、陈良兴应归还原告曹丽娟借款人民币62万元。此款应分四期支付,被告项芹、陈良兴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项芹15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1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15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17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项芹、陈良兴负担(该款被告项芹、陈良兴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曹丽娟)。届期,被告陈良兴、项芹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丽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良兴、项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信息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2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惠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