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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执49-1号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新乡公立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新乡公立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翟桂利。

被执行人:新乡公立医院,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保全。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新乡公立医院行政罚款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新中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新乡公立医院自觉履行罚款9.6万元,本案执行完毕,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2015)新中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