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翟桂利。
被执行人:新乡公立医院,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王保全。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新乡公立医院行政罚款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新中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新乡公立医院自觉履行罚款9.6万元,本案执行完毕,新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2015)新中行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