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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556号

原告吴峰与被告郭恩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峰;郭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556号原告吴峰,女,1970年6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方城县。被告郭恩民,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峰与被告郭恩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峰负担。

审判员  刘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