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616号
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郎道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亮,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黄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该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林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