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335号原告刘海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金玲,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普兰店市。被告李金龙,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李金玲、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对被告李金玲、李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