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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335号

原告刘海军与被告李金玲、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海军,李金玲,李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335号原告刘海军,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被告李金玲,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普兰店市。被告李金龙,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李金玲、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军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军撤回对被告李金玲、李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