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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执131号

李广宪李徐氏李福生李福臣李福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宪,李徐氏,李福生,李福臣,李福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宪,男,1933年*月*日出生,汉族,桃山煤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李徐氏,女,193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李福生,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桃山煤矿退休工人,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李福臣,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桃东派出所干警,现住本市。被执行人李福安,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桃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震宇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丽丽 微信公众号“”